事项详情 | |||
承办机构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基本编码 | 372017252000 | 实施编码 | 12370300F4909163553372017252000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事项版本 | 21.0 |
事项状态 | 5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办理结果名称 | ||
送达方式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3 |
服务对象 | 2,9,6,3,4,5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0 | 办件类型 | 2 |
通办范围 | 2 | 办理形式 | 0,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0 |
网办深度 | 1^2^4^5^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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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支持 | 1^2^4^5^6^3 |
暂无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按照规定缴存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无禁止性要求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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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受理 | 受理 | 申请表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纸质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的规定。 | 0个工作日 | 告知是否受理 |
2 | 2.审核 | 审核 | 申请表填写真实、准确、完整,纸质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的规定。 | 0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4月国务院令第26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
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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