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承办机构 | 工伤保险科 |
基本编码 | 370714003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000422428X43370714003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59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2,3,4,6,9,5 | 通办范围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0,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1^2^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凡用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凡用人单位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43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1^2^3^4^5^6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 |
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模板下载 | 其他信息 | |
---|---|---|---|---|
1 |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1 1 | 10 | |
2 |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证据材料 | 2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
10 |
3 |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2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
99 |
4 | 意外伤害证据材料 | 2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
20 |
5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2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
20 |
6 | 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伤害证据材料 | 2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
20 |
7 | 下落不明证据材料 | 2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
20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用人单位在工伤后30日内提出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在工伤后1年内提出申请,且材料齐全 | 0 | 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2 | 审核 | 审核材料,调查核实 | 审查申请材料,并进行调查核实,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 0 | 调查结论 |
3 | 办结 | 作出认定决定 | 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 | 0 | 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 |
条款内容 |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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