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 | 承办机构 | 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基本编码 | 371073022000 | 实施编码 | 11370300MB285872103371073022000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23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2,3,4,5,6,9 | 通办范围 | 3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0,2,5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1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5^3、 |
行使层级 | 3 | 权限划分 | 著作权纠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纠纷,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申请调解著作权纠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申请调解著作权合同纠纷,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两个以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著作权纠纷,由先收到申请书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
实施主体性质 | 3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6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29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特殊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人民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 ||
网办深度 | 1^2^3^4^5^6^7^9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6^7^9 |
无
(一)申请人是与著作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明确的事实根据;(四)著作权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纠纷发生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
无禁止性要求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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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 审查申请是否有效合法 | 0 | 决定是否受理 |
2 | 审查 |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是否同意调解书面答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调解的,应当一并提交答辩书及其副本 | 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 | 0 | 组织调解 |
3 | 办结 | 组织调解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在合法合规的条件下达成调解协议 | 0 | 调解达成协议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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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法规名称 |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五条:“著作权纠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纠纷,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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