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消防救援支队 | 承办机构 | 市级、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基本编码 | 370187119118 | 实施编码 | 19370300004428522W7370187119118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0 | 办件类型 | 2 |
事项版本 | 25 | 事项状态 | 5 |
服务对象 | 1,2,3,4,5 | 通办范围 | 3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办理形式 | 0,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0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3^1、 |
行使层级 | 7 | 权限划分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数量限制 | 无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时限 | 13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
网办深度 | 1^2^3^4^5 | ||
本事项支持 | 1^2^3^4^5 |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第十五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无禁止性要求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模板下载 | 其他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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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1 1 | 10 | |
2 | 「容缺后补」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1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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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 | 「容缺后补」 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 1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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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4 | 「容缺后补」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文件,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2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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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 | 「容缺后补」 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 2 1 |
示例样本
无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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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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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报 | 对材料进行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文件 应急[2021]34号;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 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即办 | 出具受理凭证或者不予受理凭证 |
2 | 现场核查 |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文件 应急[2021]34号;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 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即办 | 填写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审查合格/不合格 |
3 | 核准 | 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 | 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从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签发给承办人。 | 即办 | 审查合格/不合格 |
4 | 发证 | 检查合格,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检查不合格,制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检查合格,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检查不合格,制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即办 | 检查合格,制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检查不合格,制发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
条款内容 |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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